94.合同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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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合同进行分类,有助于当事人正确地理解法律,订立和履行合同;有助于正确地适用法律,处理合同纠纷;还可对合同法律的完善起到促进作用。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合同分为不同的类别。通常,对合同作如下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法律是否对合同规定有确定的名称与调整规则,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立法上规定有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如《合同法》在分则中规定的买卖合同、赠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各类合同。无名合同是立法上尚未规定有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两种合同的法律适用不同。对有名合同可直接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该种合同的具体规定。对无名合同则只能在适用《合同法》总则中规定的一般规则的同时,参照该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中最相类似的规定执行。

    (2)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享有权利、负有义务,可将合同分为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予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相互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等。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因两种合同义务承担的不同,从而使它们的法律适用不同,如单务合同履行中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等问题。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为从合同中得到的利益支付代价,可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从合同中得到利益要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不需为从合同中得到的利益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典型的赠予合同。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合同是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还是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仍须有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成立,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仍须有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通常,确认某种合同是否属于实践合同,除须根据商务惯例外,还应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5)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是否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无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必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可存在的合同,如保证合同。从合同不能独立存在,所以又称附属合同。主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直接影响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6)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法律是否要求合同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才能成立,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订立方可成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法律对合同订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通常,合同除有法律特别规定者外,均属不要式合同。

    下面是一个没有签订有名合同导致纠纷的案例。

    B发现A房屋年久失修,主动提出愿意捐款100万元为A盖一栋小楼,但A也必须为此投入一笔资金,A当即同意。同年5月,A与B协商确定资金到位时间和开工时间,B提出捐款9月底到位,此前原告要做好开工准备,包括必要的配套资金。同年7月,原告将原有的5间平房拆除,然后找到信用社贷款50万元,期限一年。9月初原告找被告催要捐款,被告提出生意亏本暂无力捐款,原告提出可减少捐款,被告表示仅能捐出数万元。双方协议不成,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诺言,否则赔偿原告遭受的全部损失。被告称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他没有义务必须捐款,至于原告的损失是由于自己的原因造成,他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现代企业的经济往来,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的,合同管理作为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能否实施有效管理,把好合同关是现化企业经营管理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